在进行选举时,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,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,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,即可认定选举有效。进行选举时没有达到有效人数,或者违反选举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,或者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,均可认定选举无效,必须重新组织选举。